廣州新華學院學生管理規定
發布日期:2023-05-23 | 作者:admin | 來源:未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學校學生管理行為,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合法權益,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學曆教育的本科學生(以下稱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學校要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馬克思主義的指導地位,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要堅持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為核心,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和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要堅持依法治校,科學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範管理行為,将管理與育人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和服務水平。
第四條 學生應當擁護中國共産黨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列甯主義、毛澤東思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深入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堅定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樹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共同理想;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增強法治觀念,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範,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增進身心健康,提高個人修養,培養審美情趣。
第五條 實施學生管理時,尊重和保護學生的合法權利,教育和引導學生承擔應盡的義務與責任,鼓勵和支持學生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科學、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曆證書、學位證書,按《廣州新華學院全日制本科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辦理;
(五) 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适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理或者處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财産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 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 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八條 學校、學生應當共同維護校園正常秩序, 保障學校環境安全、穩定,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九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代表大會制度,為學生會開展活動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其在學生管理中發揮作用。
學生可以通過學生會向學校反映意見和提出建議,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依章程參與學校管理。
第十條 學生可以在校内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必須按照學校成立學生團體的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并施行登記和年檢制度。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範圍内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團體邀請校外組織、人員到校舉辦講座等活動,需經學校批準。
第十一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其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長成才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必須遵守學校校園管理的有關規定,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十二條 學校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合法收入。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十三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範,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和維護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樹立安全風險防範和自我保護意識,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鬥毆、賭博、吸毒,傳播、複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法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悖社會公序良俗的活動。
學校發現學生在校内有違法行為或者嚴重精神疾病可能對他人造成傷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協助有關部門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四條 學校堅持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原則。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十五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十六條 學生應當遵守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和傳播非法文字、音頻、視頻資料等,不得編造或者傳播虛假、有害信息;不得攻擊、侵入他人計算機和移動通訊網絡系統。
第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學生原則上應住在學校統一安排的宿舍,不得私自到校外住宿。如特殊原因需外出住宿,要向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同意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學生因各種原因不能按時返校住宿的,須向所在院系輔導員請假報備。鼓勵和支持學生通過制定公約,實施自我管理。
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
第十八條 學校對在德、智、體、美、勞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體育競賽、文藝活動、志願服務及社會實踐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采取表揚,頒發獎狀、證書、獎章、獎學金,授予榮譽稱号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
第二十一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二十二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
(五) 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僞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
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
(七) 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二十三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二十四條 學校給予學生處分,堅持教育與懲戒相結合,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适應。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做到證據充足、依據明确、定性準确、程序正當、處分恰當。
第二十五條 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或者其他不利決定之前,學校應當告知學生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享有陳述和申辯的權利,聽取學生的陳述和申辯。
處理、處分決定以及處分告知書等,應當直接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拒絕簽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達;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于聯系的,可以利用學校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取消入學資格、留校察看、退學、開除學籍或者其他涉及學生重大利益的處理或者處分決定的,應當提交校長辦公會研究決定,并應當事先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二十七條 除開除學籍處分以外,給予學生處分一般設置6到12個月期限,到期按學校規定程序予以解除。解除處分後,學生獲得表彰、獎勵及其他權益,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理、處分及解除處分材料,職能部門和院系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由學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戶口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遷回原戶籍地或者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五章 學生申訴
第二十九條 學校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不服提起的申訴。學校制定學生申訴的具體辦法,健全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與工作規則,提供必要條件,保證其能夠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由學校領導、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負責法律事務部門負責人等組成,可以聘請校外法律、教育等方面專家參加。
第三十條 學生對學校的處理或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理或處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一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複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日内作出複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内作出結論的,經學校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學校暫緩執行有關決定。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經複查,認為做出處理或者處分的事實、依據、程序等存在不當,可以作出建議撤銷或變更的複查意見,要求相關職能部門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長辦公會或者專門會議作出決定。
第三十二條 學生對複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複查決定書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從處理、處分決定或者複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内未提出申訴的視為放棄申訴,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處理、處分或者複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第三十三條 學生認為學校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學校制定的規章制度與法律法規和本規定抵觸的,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投訴。
教育主管部門在實施監督或者處理申訴、投訴過程中,發現學校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法律、法規及本規定的行為或者未按照本規定履行相應義務的,或者學校自行制定的相關管理制度、規定,侵害學生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改正;發現存在違法違紀的,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校内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有關的學生管理規定,報學校批準或備案,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緻的,以本規定為準。
來源:廣州新華學院學生處、黨委學生工作部(合署辦公)http://xsc.xhsysu.edu.cn/info/1002/181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