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講壇】楊衛華教授講學新華: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目标與稅制改革方向
發布日期:2016-10-18 | 作者:admin | 來源:未知
金秋十月,經貿系迎來建系十周年慶典,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教授、中山大學新華學院副院長楊衛華教授應邀為我系師生作了題為“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目标與稅制改革方向”的學術報告。報告會由系副主任黃國龍副教授主持。
報告會上,楊教授從個人所得稅的廣泛影響引題,說明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系中的地位及其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緊接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包括作用與存在問題進行了深入淺出的分析,提出了相應的改革建議。
楊教授首先說明為什麼選擇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作為本講座的内容:一是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體系中具有重要地位。個人所得稅雖然在稅收總額中占比不大,隻有7%左右,但個人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是個人在一定時期取得的各項所得,納稅人涉及許多自然人和家庭,其制度的變動引起社會的廣泛關注。二是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稅制改革相對滞後的稅種,其不少制度内容需要改革完善。三是當前在社會上對個人所得稅的許多概念理解不正确,比如,沒有正确區分“收入”與“所得”,不自覺地把“收入”作為“所得”。本來稅法要求取得年所得額12萬元及以上的納稅人,年度終了後要作納稅申報,但在實踐中卻要求取得年收入12萬元收入的人作納稅申報,明顯把“收入”當作“所得”。其實“收入”和“所得”是兩個既有聯系又有本質區别的概念,不應混為一談。“收入”是指個人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轉讓資産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形成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入,通常包括商品或勞務的銷售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費收入、股利收入等,但不包括為第三方或客戶代收的款項。“所得”則是指個人在銷售商品、提供勞務及轉讓資産使用權等日常活動中所取得的經濟利益的純收入,是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後的餘額。個人所得稅不是對個人取得的“收入”征稅,而是對個人取得的“所得”征稅,計稅時需對個人獲取的收入減除各項費用,就其餘額征稅。此外,當前社會上不少人包括一定數量的媒體都把個人所得稅中的工資薪金收入減除費用标準3500元錯誤地稱為“起征點”或“免征額”,其實這裡的3500元不是“起征點”,也不是“免征額”,因為無論是“起征點”還是“免征額”都是稅法對征稅對象、對“所得”的規定。而這裡的3500元是費用,是費用的扣除标準,不是所得,不可能有“起征點”或“免征額”的規定。
楊教授在介紹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修訂曆程及現行制度等内容後指出,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一是征稅目标不明确。從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看不出征稅的目标是什麼,是組織财政收入還是調節高收入。如現行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制度,一方面最高邊際稅率為45%,好像征稅的目标是調節高收入;但另一方面,稅率的累進是低收入累進快,高收入累進慢,征收的重點又好像在廣泛性。二是稅收負擔不公平。當前的分類征收制度不能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導緻稅收負擔不公平。三是納稅人的确定不夠科學。現在隻以勞動者個人為征收單位,單獨考慮勞動者個人的所得收入,而未綜合考慮不同納稅人的家庭負擔。四是費用扣除制度不夠合理。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法定扣除标準過于原則,全國“一刀切”,未考慮各地區的實際情況和不同負擔;扣除标準沒有随物價水平的變動及時調整;此外工薪收入與勞務報酬收入扣除标準相差過大,不科學。五是稅率制度不完善,現行稅率制度,檔次過多,規定複雜,不适應我國目前的現實情況。六是減免稅制度不規範,造成征稅範圍不清晰。
楊教授認為,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目标現階段應該主要是社會目标(調節高收入)而不是财政目标(組織收入),應改變目前個人所得稅大部分來自工薪階層,主要調節中等收入者的狀況,推動社會結構從當前的啞鈴型轉向橄榄型,促進社會穩定。
楊教授對個人所得稅制度提出以下改革思路:一是實行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課稅模式,體現量能負擔的原則;二是科學确定納稅人,允許納稅人選擇以個人或家庭為納稅主體;三是合理設計稅率,以保護低收入者,适當照顧中等收入者,重點調節高收入者為征稅原則。楊教授提出,對年綜合所得實行5%-35%的五級超額雙累進稅率。該稅率設計方案相較于當前個人工資薪金所得适用的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考慮更為全面、綜合,可改善當前稅率方案級距“前窄後寬”導緻低收入者稅收負擔累進更快的狀況。同時,該稅率設計方案有利于降低邊際稅率,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降低征稅成本和吸引高層次人才。四是建立實際費用扣除與法定費用扣除相結合的科學的費用扣除标準,充分考慮地區差異性和物價水平的變動;五是全面規範減免稅制度;六是加強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
此次報告會讓學生對個人所得稅有了一個更為全面的認識,對我系學子後期的學習和發展将起到很好的指導作用。
供稿/經濟與貿易系
文/蔡佳紅
圖/經貿系校友會 系博易社